关于做好2026届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26年5月8日 星期五 孙小帅 6808


各学院、2026届毕业生:

为进一步做好2026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帮助学生顺利办理就业手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通知如下:

一、做好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和档案转递工作

(一)毕业去向登记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毕业生离校前需登记毕业去向,毕业生去向信息登记后有变更的,需在8月31日前及时更新。毕业生可通过学校就业信息网“学生登录”端口,进入后选择“毕业去向与签约管理”,完成网上签约/就业信息反馈登记/更新毕业去向。学校和学院开展就业信息审核时严格按照教育部《毕业生就业统计分类及毕业去向界定标准》(点击查看)文件执行。

1.签订《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可在学校就业信息网登录后选择“毕业去向与签约管理”签订《就业协议书》,常用签约方式为协议书打印签约线上签约(点击查询流程方法)。2026年5月31日前,毕业生将已签订的三方协议书(一份)交学院,学院按要求汇总后送至学校招生就业处就业服务办公室(龙子湖校区综合楼125办公室),三方协议必须内容完整,签字盖章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留空

2.签订劳动合同和其他录用形式就业

未签订《就业协议书》,已签订劳动合同其他录用形式就业(点击查询流程方法)的毕业生,可通过学校就业信息网“学生登录”端口,进入后选择“毕业去向与签约管理”,如实反馈就业信息,并将有关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就业的需上传劳动合同照片或复印件;其他录用形式就业的需上传聘用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包含离校后聘用期限不低于6个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证明材料须校院两级就业部门负责同志审核签字或盖章)上传至系统中。

3.考研升学和境外留学

考研升学的毕业生可通过学校就业信息网“学生登录”端口,进入后选择“毕业去向与签约管理”,如实反馈升学信息(点击查询流程方法),将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调档函/拟录取名单上传作为证明材料;境外留学的毕业生如实反馈境外留学(点击查询流程方法)信息,将录取通知书上传作为证明材料。

4.待就业

待就业毕业生需如实反馈待就业信息(点击查询流程方法),学院和学校审核通过后办理离校手续。反馈未就业信息的毕业生离校后就业的,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反馈就业信息。

(二)个人档案转递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毕业生离校时需将档案转递至目标单位: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暂未就业、出国留学或者创业的,档案可转递至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

档案转递具体事宜请查看《关于做好2026届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的通知》(点击查看)

特别提醒:未在就业信息网反馈档案转递地址且未提交档案留校申请的毕业生档案将从2026830日起分批转递至生源所在地。

(三)依法履行就业协议

1.《就业协议书》是学校、学生、用人单位三方承诺的合同,一经签订,相关各方即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若有一方提出协议变更,必须征得另外两方书面同意,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以劳动合同等其他形式就业的毕业生,亦应依照相关法律,认真履行合同要求,如本人不能履行合同的,须主动与单位友好协商,妥善解决,避免给自己的工作事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二、做好毕业生就业教育引导工作

各学院在毕业生离校前,要强化就业指导,加强就业政策宣传,针对毕业生的不同情况,开展个性化指导。

(一)积极开展求职安全教育

通过主题班会、就业讲座等形式,开展安全求职专题教育活动,提醒学生切勿相信钱多事少、轻松入职的宣传,切实加强毕业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谨防求职诈骗、高薪骗招等行为,以免在求职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二)进一步强化毕业生就业观教育

教育毕业生要正视现实,实事求是,充分认清当前就业形势,找准自身定位,动员他们积极参加各类招聘活动,抓住各种就业机会;帮助毕业生树立“为明天发展而就业”的职业观,阐明缓就业、不就业的利害关系,鼓励毕业生积极就业。

(三)引导毕业生多种形式就业

教育毕业生树立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鼓励他们自主创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等;毕业生要充分利用国家提供的就业优惠政策,将个人发展与国家建设需要相结合,将回家就业与和美乡村建设、宜居社区建设相结合,从基层做起,从身边事做起,尽早实现个人事业的起步发展。

(四)做好毕业生求职实时指导服务工作

认真帮助毕业生解决在求职过程中出现的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做好指导服务,确保广大毕业生安全、稳定、文明离校。

(五)开展毕业生爱校教育

充分利用毕业生毕业离校前的各项活动,做好毕业生“心系母校”爱校教育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教育毕业生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为学校发展建设贡献力量。引导和要求毕业生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毕业后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毕业生开展的就业质量跟踪调查活动。

三、做好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

各学院要以学生为中心,围绕学生发展需求,做好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以加强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的过程化管理和“一人一档”台账式管理为抓手,按照“落实帮扶行动—登记纸质帮扶台账—上报省级帮扶系统”的程序完善帮扶工作,帮扶人要严格落实“3个3”基本工作要求(对未就业的困难毕业生至少开展3次谈心谈话,组织参与3次线上线下就业促进活动,推荐3个专业相符有效岗位),深入开展一对一帮扶,确保帮扶工作抓出实效。

四、做好就业反馈及数据审核工作

严格落实就业监测“四不准”“三不得”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就业信息反馈及数据审核工作。结合往年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定专人主动与毕业生联系,掌握其就业状况,指导和督促毕业生及时反馈就业信息。各学院要对每名毕业生填写的就业数据进行认真审核, 确保“完整无漏项、真实可核查、正确能上报”,为就业数据监测分析上报和开展精准帮扶打好基础。

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学校制定了《2026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安排表》(详见附件1),毕业生就业工作将按照日程安排表所列时间有序开展,请各学院及时通知全体毕业生,按照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1.郑州航院2026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安排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相关政策摘录

 

 

                                                   2026年5月6日

 

附件1

            郑州航院2026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安排

序号

    

   

责任单位

1

督促指导毕业生反馈就业信息并进行核实

12月31日前

各学院

招生就业处

2

已签约的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交学院,学院集中送至招生就业处就业服务办公室(综合楼125房间)

5月31日前

各学院

招生就业处

3

毕业生通过学校就业信息网签约系统登记毕业去向;有需要的毕业生将《档案暂留学校存放申请书》交学院,学院汇总后同《档案留校申请汇总表》集中送至招生就业处综合管理办公室(综合楼119办公室)

6月5日前

各学院

招生就业处

4

毕业生填写档案邮寄信息

6月20日前

各学院

招生就业处

5

完成2026届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台账填写,对已落实去向困难毕业生要有开展帮扶工作的记录,对未落实去向毕业生完成“3个3”帮扶工作要求和记录填报

6月30日前

各学院

招生就业处

6

学院组织毕业生核对档案邮寄信息(有问题可撤回修改)

6月30日前

各学院

招生就业处

7

汇总、核对、归档各类学生档案材料

7月15日前

招生就业处

各学院

8

分批邮寄已反馈档案邮寄信息的毕业生档案

7月15日起

招生就业处

9

持续开展就业帮扶,组织各类招聘活动

日常工作

各学院

招生就业处

10

上报初次毕业去向落实情况

8月20日前

各学院

招生就业处

11

分批邮寄未反馈档案转递地址且未提交档案留校申请的毕业生档案

8月30日起

招生就业处

12

第三方机构对毕业生开展就业质量调查

10-11月份

各学院

招生就业处

13

上报年底毕业去向落实情况

12月25日前

各学院

招生就业处

14

第三方机构开展毕业半年后就业质量跟踪调查

2027年4月-5月

各学院

招生就业处

 

附件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

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相关政策摘录

 

一、取消办理就业报到证

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

二、取消办理人事代理的签章环节

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超大城市按现有规定执行);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

三、登记毕业去向是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

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四、毕业生离校时需将档案转递至目标单位

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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